郭應哲/台灣私教工會理事長日前許多私校教師都接到教育部委託某私立大學的問卷,擬針對《私立學校法》修訂增設「公益董事」,進行民調。依教育部最新補助政策「深耕計畫」,公益董事之設,乃為加強私校之「公共性」,但我們認為,欲體現私校公共性,關鍵非在設立公益董事,而在:一、必須落實私校之重大利害關係人,如教師、學生、校友等之公共參與。二、必須有良好監督機制。而此二者是一體兩面。非如此,則一切追求公共性之作為,終將只是頭上安頭,非惟徒勞無功,反將製造更多問題。溯其弊源,在民國97年修訂的《私校法》,雖然明定私校具有自主性及公共性雙重性格,然而,由於過度放縱私校董事會職權,致使公共性之面向作廢。私校董事會以合法掩護非法,以少數自然人之私利,篡奪學校公法人之公利現象,層出不窮;美其名為「大學自主」,實淪為董事會專權。董事會依據《私校法》及教育部捐助章程訂定準則,可以掌握校長選聘,校務報告、計畫、校務規章之審核及執行監督,經費之運用,預算決算之審核,校產之處分等,可說涵天蓋地;而且,顯受中華民國所有法令規章所保障。依民主政治之原理,權力在哪裡,責任就在哪裡,權責必須相符。當前台灣私校董事會,是有大權而幾乎不必負責。並且可以是世襲,何此故?蓋董事會成員,是自己提名自己投票的近親繁殖。絕對權力趨向絕對腐化,私校董事會頻傳弊端,其來有自。進而言,私校既有其公共性,則哪一董事不是公益董事,豈非掩耳盜鈴?以著名的東海大學為例:東海大學在「公益的」聯董會退出經營之後,形同教師自救團體再造東海,學校本應公有。只是東海董事會依附國家法令,自導自演,奪取大權,而循此劇本,讓全校師生員工,竟爾扮演屬民。也就是說學校應該是公共財,由最大利害關係人,也就是全校師生以及校友,來管理運作才對。民國97年迄今近10年,現今執政黨已逐漸體察《私校法》放縱董事會之弊,故教育部最新的深耕計畫即明示,應「提升高校公共性」;私校應設公益董事,應揭露董事會資訊,董事並應投入教學資源(捐款)等。但是教育部完全忽略「公共性」的前提:校園公共參與。其實立法院的研究,早已主張設立教師監察人等,遠為切中時弊。並且,依目前《私校法》,亦無不可設教師董事之限制。無公共參與,即無正當性,即不可能真正落實公共性,當然更不可能有效監督。所謂悲劇,是明知其將發生,又眼睜睜坐視其發生,台灣私校教育以私竄公的悲劇,我們拒絕再生,請讓所有私校師生,共演新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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